全國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促進聯合總會 組織章程
訂定日期:108年5月17日
第一次修訂日期:109年9月10日
第二次修訂日期:110年10月12日
第三次修訂日期:111年09月0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總會名稱為「全國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促進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總會)。
第2條
一、本總會行政指導機關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
二、職安署得委託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輔導機構)輔導本總會之會務、運作及支援行政業務,並建置、維護本總會網頁。
第3條
本總會為協助推動國內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團體(以下簡稱促進團體)之經驗交流與合作,落實營造業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及自主管理,共同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保障工作者職場安全與健康,任務如下:
一、推動會員經驗交流與合作關係,相互精進管理系統及自主管理作為。
二、協助會員製作職災案例、研擬防災對策,預防職業災害。
三、協助會員辦理工程觀摩、教育訓練或宣導活動,提升防災技術與安全衛生知能。
四、協助職安署研擬營造業安全衛生相關技術規範、指引、手冊或管理系統、自主管理等文件。
五、協助及參與會員推動管理系統與自主管理。
六、指導及協助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團體。
七、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推動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活動與輔導。
八、其他有關推動管理系統與自主管理等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4條
本總會採團體會員制,凡促進團體可申請或受推薦加入本總會,並經過半數會員同意後即成為會員。促進會之會長及其各級幹部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5條
會員應遵守本總會組織章程及會員會議決議事項,並積極參與會務及相關活動。
第6條
本總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可優先參與職安署辦理之相關訓練或活動。
二、曾擔任本總會相關職務或幹部且績效卓越者,本總會得推薦參選「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優良人員」、「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
三、可使用「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資訊應用平台」,並運用該平台相關資訊。
第7條
會員應致力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自主管理相關事項,如會員間有相互協助之需求,受請託之會員應盡力配合,如需費用由雙方自行協調,本總會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 行政組織
第8條
本總會設總會長一人,以指導會務及主持會員會議,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承總會長之命處理本總會事務。
總會長需曾任各區促進會會長職務,經各會長推舉產生,任期兩年,得連任一次。
第五章 會員會議
第9條
一、會員會議一年召開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會議。
二、總會長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秘書長代理之;總會長與秘書長皆無法主持會議時,由輔導機構派員代理之。
第10條
會員會議召開資訊由輔導機構於二週前函知會員。
第11條
會員會議得邀請勞動檢查機構、政府相關機關(構)、學者專家及職安署列席指導。
第六章 附則
第12條
本總會組織章程提報會員會議審議,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同意並陳報職安署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