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會組織章程
第一次修訂日期: 90年05月04日
第二次修訂日期: 97年12月11日
第三次修訂日期:100年04月01日
第四次修訂日期:103年10月03日
第五次修訂日期:107年06月01日
第六次修訂日期:108年05月17日
第七次修訂日期::110年01月01日
第八次修訂日期::111年01月03日
第九次修訂日期::111年09月1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營造事業單位之經驗交流與合作,落實營造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共同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保障事業單位工作者安全與健康,增進社會和諧,特成立本合作組織。
第二條 本組織定名為「營造業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之指導單位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本會之輔導機構為職安署委託辦理之「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促進計畫」之委辦單位 (以下簡稱輔導機構)。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為:
一、 意外事故緊急應變相互支援救助事項。
二、 各項安全衛生儀器、防護器材相互支援事項。
三、 災害防止相互協助改進事項。
四、 安全衛生資訊交流使用事項。
五、 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定期觀摩事項。
六、 共同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事項。
七、 推動勞工醫療保健事項。
八、 輔導設置意外事故緊急救助設施事項。
九、 其他有關共同促進安全衛生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採團體會員制,凡從事營造之相關業者或工程主辦機關,得填寫入會意願書,經本會副會長初審,會長複審後提交會員會議通過,即為本會會員。
新加入之會員應參採會長之建議,加入適當之功能編組,參加活動。
第六條 會員欲退出時,應由事業單位具函通知本會(副會長)註銷登錄。
會員經退會後未經兩年,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七條 會員無正當理由,每年逾半數或連續三次會期未派代表出席會員會議或不履行會員義務,得報經會員會議,經二分之一會員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每年逾三次以上會期未派代表出席含請假 ),即取消其會員資格。
會員經取消其資格者,未經三年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八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積極參與會務及致力執行本會各項會議之決議事項。
第九條 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會員會議,會員代表以事業單位內具決策權者或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擔任為原則。
第十條 會員於遭受意外事故時,得向本會其他會員請求支援救助,被請求支援者應盡力配合救助,如致生設備損耗或人員之醫療等支出時,得檢據向被支援會員要求償還。
請求支援單位對前項費用之償還,應於支援單位提出後一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四章 行政組織
第十一條 會長由選舉產生之團體會員,再由被選出之團體會員代表擔任;副會長由會長依工作任務提議,經會員會議同意後任命之。會長缺席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代理會長職務。
會長任期兩年,依業務需求得連選連任一屆;於任滿當年十月改選,年度最後一次會員大會交接。
第十二條 本會設組織溝通、執行規劃及教育訓練等功能編組;各組承辦業務如下:
會長
|
副會長
|
副會長
|
執行規劃組
組長
|
教育訓練組
組長
|
組織溝通組
組長
|
擔任會議召集人
|
襄助會長
|
意外事故緊急應變相互支援救助事項
|
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定期觀摩議題
|
會議準備、聯絡及召開等相關之事務性工作
|
主持促進會會議
|
觀摩會接洽、講習等活動辦理(含車輛、保險)
|
辦理會籍管理
|
各項安全衛生儀器防護器材相互支援
|
共同辦理勞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
|
會議提案單發送與彙整
|
會議記錄複核
|
會議餐敘活動安排
|
會員名冊修訂與發送
|
災害防止相互協助改進事項
|
輔導設置意外事故緊急救助設施
|
會議通知、會議紀錄與紀錄發送輔導單位會議通知與連繫
|
會議內容簡報
|
獎狀/獎牌製作
|
新申請/廢除會員通知
|
安全衛生資訊交流使用事項
|
職災案例與法令宣導
|
|
|
用印管理
|
促進會網頁維護
|
會費及福利金管理
|
會員間安全衛生訊息交流
|
|
|
推動勞工醫療保健、健康促進資訊
|
LINE群組維護
|
|
|
|
|
|
活動攝影與彙整
|
|
|
|
除前項分組外,必要時得承會長之命,增設功能性小組,以處理有關事宜,並於任務完成後裁撤。
第一項各設組召集人一人,由各該組會員輪流擔任為原則,並由會長提議,經會員會議同意後任之,任期與會長同。
第五章 會員會議
第十三條 會員會議每兩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會員臨時會議或幹部會議。
前項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十四條 會員會議訂於每偶數月第一週星期五下午召開為原則,由組織溝通組承會長指示排定日程,並於會前二週將議程及會議相關資料送達會員。
會員會議之提案應於會前一週前向本會組織溝通組提出。
第十五條 會員會議除邀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本會輔導機構派員列席指導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勞動檢查機構、政府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參加。
第十六條 會員會議之召開,除各組召集人應為工作報告外,該期間曾發生事故之會員,得提出事故原因及對策說明,供與會會員借鏡。
第十七條 本會會議出列席人員所需餐點費及因會議工作人員必要之加班、文具、紙張等事務費,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補助金額另訂之,均應檢據核銷。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會議通過,並陳報勞動部職安署備查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