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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報告: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一般責任之研究
發布日期:2016-03-01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我國於102年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時,參考國外雇主一般責任相關條文,於總則增訂第五條第一項之內容:「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其主要目的在於新修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法擴大範圍後,現行法令並非能將所有的危害納入法規之中,但雇主仍須在合理可行之範圍內,事先進行風險評估並採取預防作為,以有效達到全面性保護勞工之效果。 本計畫先整理歐美國家與「雇主一般責任條款」之相關法條以及其對應的罰則,並搜尋美國與英國所提供資料庫,討論相關案例。國內可能案例部分,則發現多數個案之情況,皆可被新修訂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中第六條納入,並不需要引用第五條雇主一般責任,即可讓行政單位進行開罰。綜合國內外資料,可得「人群推擠」所造成之危害為可能應用情境,也就此進行問卷調查,並制定相關實務規範。 就可能預防作為面向,本計畫設計以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為核心,並建議於風險評估表增加註記,說明危害辨識參考資料來源,此作法可讓雇主有動機於事前完整評估,以降低後續爭議可能。相關流程應由專業人員執行,但亦應鼓勵基層員工參與,且須參考公司內部歷年虛驚事件與曾發生之職災案件,與國內外同行業別發生個案。後續輔導模式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架構背景知識,包含擬定解說內容、資料庫建立,與實際教育宣導,此階段短期內應優先執行。第二階段則為輔導雇主,實質進行行業別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以預防危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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