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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理103年「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拔」,自5月1日起開始受理報名參選!
發布日期:2014-04-07
【對象】 一、工程類: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興辦之工程(以下簡稱公共工程),推動安全衛生成效優良者。工程類選拔依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之屬性及工程規模,區分下列六組。 (一)A組: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二)B組: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三)C組: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其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四)D組: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E組: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六)F組: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其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二、人員類:規劃及推動公共工程安全衛生工作,具顯著績效之人員。 【獎項、名額及獎勵】 一、工程類: 得獎工程頒發公共工程金安獎,包括特優、優等及佳作三種。各組優等以上總件數以不超過三件為原則,特優不得超過一件,佳作以不超過三件為原則,獎勵方式如下: (一)特優及優等得獎工程: 1.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頒發獎座一座,並得對所屬有功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特優最高記二大功,優等最高記一大功。 2.施工廠商、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等,由本部函報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公告為優良廠商,作為機關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公告日起一年。 3.得獎工程自頒獎之隔月一日起一年內,免列為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受檢對象。 (二)佳作得獎工程: 1.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頒發獎牌一面,並得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最高記一小功。 2.得獎工程自頒獎之隔月一日起,由勞動檢查機構依「營造工地風險分級勞動檢查原則」調降工地之風險等級及檢查頻率。 二、人員類: 得獎人員頒發優良人員金安獎,包括優等及甲等二種。優等及甲等均以不超過三件為原則,獎勵方式如下: (一)優等得獎人員: 頒發獎座一座,得獎人員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得對得獎人員予以獎勵。 (二)甲等得獎人員: 頒發獎牌一面,得獎人員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得對得獎人員予以獎勵。 【申請方式】 一、得由機關、團體推薦或公共工程及個人自薦。 二、申請時間自103年5月1日起至103年5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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