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營造事業之安全衛生交流合作,共同防止職業災害,保障事業單位工作者生命財產安全,增進社會和諧,特成立本合作組織。
第二條
本組織定名為「營造業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辦理下列安全衛生合作事項:
一、意外事故緊急應變相互支援救助事項。 二、各項安全衛生儀器、防護器材相互支援事項。 三、災害防止相互協助改進事項。 四、安全衛生資訊交流使用事項。 五、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定期觀摩事項。 六、共同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事項。 七、推動職業醫療保健事項。 八、輔導設置意外事故緊急救助設施事項。 九、其他有關共同促進安全衛生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新加入之會員應受會長之建議,加入適當之功能編組,參加活動。
第五條
會員欲退出時,應由事業單位具函通知本會(組織溝通組)註銷登錄。會員經退會後未經兩年,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會員無正當理由,每年逾半數或連續三次會期未派代表出席會員會議或不履行會員義務,得報經會員會議,經二分之一會員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取消其會員資格。
會員經取消其資格者,未經三年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七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積極參與會務及致力執行本會各項會議之決議事項。
第八條
會員於遭受意外事故時,得向本會其他會員請求支援救助,被請求支援者應盡力配合救助,如致生設備損耗或人員之醫療等支出時,得檢據向被支援會員要求償
還。請求支援單位對前項費用之償還,應於支援單位提出後一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四章
行政組織
第九條
會長由選舉產生之團體會員,再由被選出之團體會員代表擔任之;副會長由會長提議中區五縣市各一人擔任為原則,會員數每超過50家之縣市得增提一名,經會員會議同意後任命之。會長缺席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代理會長職務。
第十條
本會設組織溝通、執行規劃及教育訓練等功能編組;各組承辦業務如下: 一、組織溝通組:辦理會籍管理、會議準備、聯絡及召開等相關之事務性工作。 二、執行規劃組:辦理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九款規定事項。 三、教育訓練組:辦理第三條第五款至第九款規定事項。
除前項分組外,必要時得承會長之命,增設功能性小組,以處理有關事宜,並於任務完成後裁撤。
第一項各設組召集人一人,由各該組會員輪流擔任為原則,其召集人由該組會員互選之,任期與會長同。
第五章
會員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會員會議,出席代表以事業單位內具決策權者或代理人擔任為原則。
第十二條
會員會議每兩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會員臨時會議或幹部會議。
前項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
會員會議由組織溝通組承會長指示排定日程,並於會前一週將議程及會議相關資料送達會員。
會員會議之提案應於會前十五日前向本會組織溝通組提出。
第十四條
會員會議除邀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派員列席指導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勞動檢查機構、政府相關機關、本會輔導單位或學者專家參加。
第十五條
會員會議之召開,除各組召集人應為工作報告外,該期間曾發生事故之會員,得提出事故原因及對策說明,供與會會員借鏡。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會會議出列席人員所需餐點費及因會議工作人員必要之加班、文具、紙張等事務費,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補助金額另訂之,均應檢據核銷。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會議通過,並陳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營造業為火車頭工業,惟職業災害卻佔各行業之首,基此,行政院勞動部為促進營造事業之安全衛生交流合作,共同防止職業災害,保障事業單位工作者生命財產安全,增進社會和諧,特透過策略聯盟方式,協助本會成立。
本會成立之主要辦理會員間之安全衛生合作事項: 一、意外事故緊急應變相互支援救助事項。 二、各項安全衛生儀器、防護器材相互支援事項。 三、災害防止相互協助改進事項。 四、安全衛生資訊交流使用事項。 五、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定期觀摩事項。 六、共同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事項。 七、推動職業醫療保健事項。 八、輔導設置意外事故緊急救助設施事項。 九、其他有關共同促進安全衛生事項。
齒輪象徵的是勞動者,也有促進會會員相互合作的意涵,單一個小零件的力量雖微弱,但透過促進會結合起每一個會員,其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的能量將不容小覷。
中央的紅十字圖案,則隱喻著醫療、人道精神,其中交織而成的心形,更代表促進會本著一顆溫暖的心,關懷勞工們的健康與安全。
1.辦理會籍管理。 2.會議準備。 3.聯絡及召開等相關之事務性工作。
1.意外事故緊急應變相互支援救助事項。 2.各項安全衛生儀器、防護器材相互支援事項。 3.災害防止相互協助改進事項。 4.安全衛生資訊交流使用事項。 5.其他有關共同促進安全衛生事項。
1.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定期觀摩事項。 2.共同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事項。 3.推動職業醫療保健事項。 4.輔導設置意外事故緊急救助設施事項。 5.其他有關共同促進安全衛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