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要點已於109年4月16日修正發布,重點如下:一、為落實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分級管理,調整訓練單位之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者,有效期限由3年延長為5年。二、針對訓練單位有虛偽不實獲得評鑑結果者,除重新評鑑外,增列本部得註銷其優等或甲等之評鑑結果。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